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潮簡字第10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1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義中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黃耀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
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2年9月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此項
裁定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上訴
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