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小字第69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小字第692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
被 告 周秀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
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
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
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足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
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