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小字第52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52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

被 告 王華青

訴訟代理人 王賢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12年9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8,277元,及自112年7月1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經核並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0年2月28日22時41分許,無駕駛執照仍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車輛),
行經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號處時,因未注意車前狀況,而
碰撞訴外人王公梓騎乘腳踏自行車且致其受傷。原告已依強
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賠付訴外人王公梓強制理賠金18,277
元。而被告為系爭車輛駕駛人,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乃有無照
駕駛之過失,自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
第1款規定,原告自得援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
第5款規定,於上開賠付訴外人王公梓之金額範圍內,代位
行使請求權人即王公梓對被告之請求權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
應給付原告18,277元,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按汽車駕駛人,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情形
者,處6,000元以上12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
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
,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
1 規定而駕車之情事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,
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付金額範
圍內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強制汽車責
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規定。
㈡、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,無駕駛執照駕駛原告所承保之
系爭車輛,因未注意車前狀況,碰撞訴外人王公梓,致王公
梓受傷,嗣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賠付王
公梓上開理賠金,而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
第1項第1款規定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
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照片、賠款明
細查詢、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、診斷證明書、衛生福利部
恆春旅遊醫院醫療費用收據、板新醫院收據、交通費用證明
書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等資料為證,並經本院依
職權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
宗核閱無訛(見本院卷第75至130、155頁),復被告經合法
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,堪信為真實。是
以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自小客車,行駛於道路,被告顯然
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致
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,則原告於依保險契約賠付王公梓
18,277元後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
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8,277元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㈢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
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
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,並未定有
給付之期限,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
2 年7月18日(見本院卷第6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5% 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
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,27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
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為5% 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