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小字第41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小字第416號
上 訴 人 林翠鳳



被上 訴 人 楊緯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
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
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,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
,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而該裁定已於
同年9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,
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,此有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查
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憑,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,上訴人
提起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粘嫦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