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原簡字第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原簡字第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杜瑀恩
兼法定代理
人 杜乃虹

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(法扶律師)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曾育恩
法定代理人 曾高聖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潮原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,0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